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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诉讼诉前协调做法
作者:闫巧梅  发布时间:2013-11-27 15:23:52 打印 字号: | |
  随着依法治国和全民守法进程的不断推进,人们越来越明显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强大作用。一方面,人们参与各项活动受法律调整、约束的范围逐步扩大,行政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日益加强,并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。另一方面,人们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大大增强。为此,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,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行政诉讼引起的官民对立,促进官民关系和谐,我院通过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诉前协调机制,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,通过法律释明、后果提示,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,使纠纷得到妥善处理。

  一、诉前释法,力促和谐

  在以往的行政诉讼中,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,法院通过钢性的、“冷冰冰”的法律条款作出裁判,虽然可以结案,但是不能做到“事了”,有时还有可能使矛盾更复杂。因此,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一旦进入审判程序,当事人可能要花费很大的代价,由此也可能产生更深的误解和怨气,不利于矛盾的化解。对一些当事人起诉的事实依据、法律依据不充分或仅在程序上存在瑕疵、或对法律理解有偏差的案件,我们主动进行法律解释,教育疏导,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,让当事人尽情陈述,争取起诉人消除误解和怨气,使其放弃诉讼。如谭某某诉规划局行政强制一案,谭某某的铲车被人雇佣,在施工中铲车被规划局强行扣押,多次找相关部门进行反映,但都无果而终。无奈之下,谭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我们接到案件在审查中经过了解,谭某某所施工的地方没有经过规划局的审批,属于违法建筑,而规划局在执法过程中强行将谭某某的铲车扣押,一扣就是4个月,规划局也不给尽快处理。谭某某的并不知道自己施工的地方没有经过规划局审批,而法律并没有规定规划局有强制扣押权,执法过程中有瑕疵,双方都存在问题。在审查阶段,一方面不厌其烦、耐心疏导,做好谭某某的思想工作,解开心结消除怨气;另一方面与规划局协商适当给予补偿,经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协商,规划局给予了适当补偿,谭某某放弃起诉。如果按正常程序再进行立案、送达、答辩等一系列程序,对谭某某受到的损失会更大。因为,铲车被扣租赁公司照常每月收租赁费。所以,解决案件的时间越短越好。为此,我们多次专门约见谭某某,进行法律释明后,终于恍然大悟,后悔不该盲目找活干,应该问清楚状况再干,害的白忙乎了一阵,工钱没有挣到,铲车被扣,使自己走了不必要的弯路。

  二、充分沟通,排忧解难

  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,虽然表面上起诉的是行政机关,但实质上多数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纠纷。在解决这类案件时,只要把他们之间的纠纷解决好,纠纷就会迎刃而解

  三、及时建议,消除矛盾

  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,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明显的错误,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的影响。在审查阶段,发现这种情况,我们就及时地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,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后果警示,建议其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,以取得当事人的谅解,提前化解行政争议。

  从2011年开始,我们加大了诉前协调力度,审查阶段撤回起诉率60%。同时,把协调机制贯穿在行政案件的始终,让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,真正起到“减压阀”的作用,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,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。

(作者为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)
责任编辑:闫巧梅